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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房屋 高秀如,買賣房屋、土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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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毒暴斃屋內不算凶宅 房仲免賠
文章分類: 案例分享熱門程度: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6/3/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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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姓夫婦透過房仲買中古屋兩年後,得知曾有住戶在屋內吸毒暴斃,「屍臭味很濃還長蛆」。張指稱買房前曾要求「死過人就不買」,房仲卻刻意隱瞞賣「凶宅」,應返還價金。法官判定,藥物濫用死亡仍屬自然死亡,不算凶宅,房仲免賠。

這間位於新北市土城的五樓公寓,頂樓加蓋空間可作分租套房,張前年透過一家連鎖房仲以八百餘萬元買下。不料,去年有鄰居告知屋內曾死過人,張認為房仲故意隱匿,要求返還價金八百餘萬元,認為房仲公司、經紀人、承辦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張控訴,買屋前與妻子詢問房仲,「房子裡面有沒有死過人?如果死過人就不買」,但房仲保證調查過沒有此事。他質疑,死者陳屍在屋內多日,還是同一房仲體系的另一家店的仲介,聞到濃烈腐臭味才發現,同一體系的房仲怎麼可能全然不知?

房仲辯稱,接案後已善盡調查,詢問附近道場師父、隔壁機車行老闆,都說沒聽說過發生何事,警方則以保密為由,拒絕回應。房仲自認沒有詐欺之嫌,沒有隱瞞事實牟取暴利的動機,針對買家質疑曾口頭詢問屋內是否死過人一事,房仲認為「根本是無中生有!」

新北地院判決,依據雙方書面約定,若非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,房屋出賣人無說明義務;一般社會通念所謂的凶宅指的是發生凶殺或自殺案的房子,然而此案死者死因疑為藥物濫用休克,不是凶殺或自殺,屬於自然死亡。

法官指出,買方若重視房屋有無死過人,應可於房屋仲介提供預先擬定契約書中的特別約定欄內,記載其他約定,否則口頭協議無法採信,也易產生交易紛爭。

【UDN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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