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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房屋 高秀如,買賣房屋、土地
高秀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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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4/11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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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客租屋不付錢強入住 房東趕不走
文章分類: 案例分享熱門程度: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5/9/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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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姓夫妻在新竹市租屋,但付押金後未繳租金,被房東要求繳回鑰匙並獲退還部分押金要求搬離,沒想到昨天房東請人前往打掃,發現夫妻倆竟持備份鑰匙住在裡面,今怒告兩人侵入住居。

房東委託人施姓女子說,一開始要向夫妻兩人收取押金5500元以及一個月房租5500元,總計11000元,但方男推託手頭沒那麼多現金,於是先繳5500元拿走房屋鑰匙,但就此避不見面。

方男回應,當時施女說一個月租金5500元,若一口氣預繳3個月就只需支付15500元,可省下1000元,但因手頭沒有那麼多現金才先預繳押金,之後又給施婦兩個月房租共1萬元,前後總共付出15500元,施女退給兩人3040元後就將兩人趕出去,他們不服氣,打算住到房東出面說清楚才願意搬離,且不是不簽約,而是「在等房東通知簽約」

施婦則說,兩人不簽約也沒付房租,要夫妻倆拿出付錢的證據,堅持提告侵入住居;鄭姓房東則說,自己確實只收到押金,全案交由司法來處理。

律師戴智權指出,支付訂金便可推定租賃契約成立,後來施女要求方男「搬走」,退還部分訂金,方男也返還鑰匙,代表雙方已終止契約關係,也返還房屋。方返還房屋後,「事後」持備份鑰匙進入住屋,已構成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,但本案仍須雙方在訴訟中舉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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