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按漲價總數額徵收百分之十。
          (2)一般土地稅率如左列附表:
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項次 | 適用對象 | 稅率 |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1 |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(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)未達100%
 | 20% |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2 |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(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)100~200%者
 | 30% |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3 |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(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)200%以上者
 | 40% |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 4 | 以上土地: 持有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。
 持有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。
 持有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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