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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房屋 高秀如,買賣房屋、土地
高秀如
民雄頭橋4房住家09-559
公寓/35.52坪/50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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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雄透天(頂寮)06-509
透天厝/40.50坪/658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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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港金店面(全新)01-504
店面/68.00坪/215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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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雄福樂國小美別墅11-547
別墅/40.90坪/115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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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庄商圈車庫透天22-512
透天厝/31.06坪/1180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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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4/11/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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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買賣契約 已納印花稅不退稅
文章分類: 法規與政策熱門程度: 0 寄給好友 友善列印2015/9/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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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政部規定,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,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應貼繳印花稅,一旦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,因故解除時,已繳納印花稅除「適用法令錯誤」或「計算錯誤」外,不得申請退還。

財政部提醒納稅人,訂立移轉契約時,要事先考慮清楚,以免移轉不成,已納稅款將無法追回。

【UDN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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